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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
时间:2021-12-12 14:31:10   来源:    点击:

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和市学联正确领导下,在院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全院高职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我院学生组织的最高机构,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全体同学的利益,是动员广大同学坚定地听党话、跟党走的先进团体。第二条  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引导广大学生成为志存高远,勤学苦读,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新时代青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秉承厚德、强技、砺志、创新的院训,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三)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校园生活、身心健康、就业创业、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四)增进全院各民族同学之间友谊,建立和发展尊重、友爱、平等、互助的良好关系;

(五)加强学生会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推进学生会组织改革发展。积极组织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理论研讨和工作交流,努力培养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成绩好、工作能力强的学生会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条  院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院学生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佳木斯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五条  院学生会参加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和佳木斯市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成员,并接受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失去学籍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

(一)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的各级学生干部有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有参与、讨论和决定院学生会等重大事务的权利;

(五)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和荣誉的义务;

(六)对本会各级学生干部的不良行为有举报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  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委员会;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一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院治理;

(五)讨论、决定应由院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院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院学生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一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院学生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享有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的权利;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深入学习相关知识,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学生,有向院学生会、所在分学院学生会反映学生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义务;

(三)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的义务。

第十五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召集和主持工作由院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

第二节  院学生委员会

第十六条  院学生委员会是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院学生委员会由当选的委员组成。学代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则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八条  院学生委员会委员名额、换届及考核。

(一)院学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经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院学生委员会委员应符合政治过硬、品德端正、作风优良、学习优秀、群众基础好的标准,委员候选人由各分院代表团在充分征求学代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酝酿提名,经学代会选举产生;

(三)委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责任的,须由委员所在学院召开分院学生代表会议补选新的委员候选人,并报请院学生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更换委员人选;

(四)院学生委员会委员进行中期调整,由委员所在学院召开分院学生代表会议补选新的委员候选人,并报请院学生委员会批准;

(五)院学生委员会将对委员实行定期考评,对不能履行委员权利和义务的委员,经院学生委员会会议表决,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由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院学生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院学生公布。

第二十条  院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开院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院学生会主席团;

(四)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由院学生委员会四分之一委员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以罢免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监督本章程的施行。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定期反映同学意见、建议的义务;

(二)有对学生会主席团工作质询的权利;

(三)有向所在学院学生代表汇报工作的义务;

(四)有服从委员会安排,参与委员会工作,配合委员会开展活动的义务。

第三节  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是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对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负责,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 5 人,任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  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时,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五条  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召开院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聘任院学生会秘书长;

(四)统筹院学生委员会工作;

(五)聘任或解聘院学生会各职能工作部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

第二十七条  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担任职务者,经院学生委员会选举递补。

第四节  院学生会工作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  院学生会的工作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和各职能工作部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会下设主席团+办公室、组宣部、文体部、剧场部、社团部、新媒体部。

第三十条  院学生会各职能工作部的工作实行部长负责制,各职能工作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

第四章  院学生会与分院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各分院学生会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各分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在院学生会的统筹下开展工作,各分院学生会有配合支持院学生会工作部署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院学生会应定期召开各分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各分院学生会主席通报工作,接受各分院学生会主席工作建议,协商、组织和部署全院范围内大型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分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各分院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院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分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原则上要与院学生会保持一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各分院的基本职能工作部。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共青团组织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院学生会聘请院团委副书记兼任院学生会秘书长,各分院学生会聘请本学院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副院长或辅导员兼任分院学生会秘书长。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院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院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印发的《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团省委、省教育厅《黑龙江省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我院学生会各项工作和建设,推进我院学生会改革创新,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青年学生工作的重要指示,以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目标,在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下,坚持立德树人,紧扣时代主题,突出问题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学生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激发动力、提升活力、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使学生会更好的代表和服务广大学生,更好的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听党话、跟党走,志存高远、追求卓越、求真务实,为完成学院 十四五发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建设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汇聚磅礴的青春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紧紧围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当代中国青年运动时代主题,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将广大学生最广泛、最紧密的团结和围绕在学院党委的周围。

2.坚持学生主体地位。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领广大学生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坚持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在学院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进一步明晰学生会的基本定位和职能,完善章程和加强制度建设,理顺团学组织关系,充分发挥学院、分院两级学生会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

4.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对照党的期望、团的要求和学生需求,针对有的学联组织行政化、学生会组织脱离学生等突出现象,着力解决目前存在的工作机制规范性不够、工作内容服务同学成长需求不够、工作方式方法照顾同学特点不够、学生干部产生机制不规范和作风建设亟待加强等突出问题,大胆探索,勇于革新,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三)主要目标

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工作创新,使学生会存在的突出问题在2—3年内有明显改进,使学院、分院两级学生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均得到显著增强。

1.作用发挥更加充分。积极争取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团组织的支持帮助,使学生会职能定位更加明确,工作自主性、规范性进一步增强,联系、代表、服务同学和维护同学权益的作用发挥更加充分,在参与学院建设中的作用显著提升。

2.代表性更加广泛。进一步扩大学生会的代表性,规范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重点扩大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真正选出品学兼优的学生代表、学生干部;建立学生代表、学生干部直接联系同学、听取意见的制度。

3.队伍作风更加严实。进一步规范各级学生会领导机构的产生方式;规范学生会干部的选拔标准和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学生干部退出机制;推进学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不断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好广大学生的表率,赢得广大学生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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