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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6-03 08:48:27   来源:    点击: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教思政厅〔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建设,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厅学生工作处。
 

                                                  
  中共黑龙江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建设,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教思政厅〔20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
我省大学生心理状况总体是良好的,但由于学习、就业、经济等方面的压力,部分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个别学生甚至出现心理危机事件,引起社会的关注。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现状还不能满足广大学生日益增长和变化的实际需求。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已成为当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亟需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与辅导,提高大学生心理调节能力,培养大学生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协调发展。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人为本,尊重人才培养的规律,遵循心理学的科学规律,将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有机结合;
(2)坚持学习国外先进知识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学习国外先进技术与本土实际相结合,学习、探索与创新相结合;
(3)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认识心理健康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2)掌握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
(3)解析心理现象,帮助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
(4)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珍爱生命、关心集体、悦纳自己、善待他人,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
(5)帮助大学生解决心理问题,积极预防和干预心理危机事件。
三、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
(一)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体系建设
高校应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心理健康教育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课程体系,纳入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在第一学期开设一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或必选课,作为主干教育课程,设置2个学分,32-36个学时,覆盖全体学生。其他学期开设朋辈心理辅导等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的公共选修课程,形成系列课程体系,丰富学生的相关知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高校应在心理健康教育专门机构内设立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整合学校资源,开展教学与研究活动,统一使用我省统编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系列教材,科学规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内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
在教育教学方法上要积极探索和创新,力求贴近学生,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通过案例分析、活动体验、行为训练、情境表演等多种形式增强课堂教学效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充分运用各种资源、相关的图书资料、影视资料、心理测评工具等丰富教学手段。也可以调动社会资源,聘请有关专家,举办专题讲座等补充教学形式。
(二)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体系建设
高校应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整合校内外资源,密切结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需求和学校特色,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拓展心理健康教育途径。深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高校应充分发挥广大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满足学生自我成长的心理需要,支持学生社团、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扩大教育影响、深化教育效果。
各高校要运用现代化手段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校刊等多种媒介,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应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平台建设,开办专题网站(网页),充分开发利用网上教育资源。
高校要积极参与“龙江五月阳光行动”,发挥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和高校在学术上的引领作用,不断丰富“龙江五月阳光行动”内涵,在高校服务社会的同时,积极营造龙江大地阳光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大学生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高校应为心理健康教育专门机构提供相应的工作场地和完善的技术设备。多校区的高校应保证每个校区至少有两间咨询室,有条件的高校可在院系或学生宿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室或心理咨询室。学校心理咨询室开放的单元时间和接待量应能满足学生的咨询需求,保证每个工作日均有咨询室对学生开放。
高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应经常开展团体辅导活动,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研究制订相应的团体辅导计划和方案,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健康发展。应向全校学生公布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咨询信箱、咨询电话和网址,提供网上咨询预约和咨询服务。
高校应加强心理咨询制度建设,遵循心理咨询的伦理规范,保证心理咨询工作按规定有效运行。建立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等制度。坚持保密原则,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心理咨询个案的研讨与心理咨询督导活动,不断提高心理咨询的专业水平。
(四)加强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体系建设
各高校应加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按照《黑龙江省高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黑教学〔2009〕78号)文件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三级网络”的作用,切实加强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要在新生入学后普遍开展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心理危机筛查,建立心理档案,对于心理问题严重的学生进行重点跟踪,每年还要通过访谈等形式进行补充筛查,对心理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高校应制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出现心理危机情况时应按照预案立即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和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地干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及学生工作干部要牢固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强化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的作为意识和报告意识,确保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时高效运行。
高校应在院(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校医院、精神疾病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高校应做好心理危机事件的善后工作,重视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相关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重大恶性危机事件发生后,还应采取有力措施对全校范围内的危机易感人群进行排查和干预,预防恶性事件的传染效应。
四、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一)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高校应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高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3000—4000的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的目标,其他规模较小的学校配备专职教师的人数也不得少于2名,同时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配备兼职教师。高校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原则上应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序列。高校辅导员是兼职心理健康教师的基本队伍,承担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任务是辅导员业务成长的一个基本途径,各高校应制定政策支持辅导员通过专业培训加入兼职心理健康教师队伍,承担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或心理咨询工作任务。
(二)加强队伍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高校应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专业培训工作,要积极开展对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训。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学历并取得心理咨询师国家资格或经黑龙江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心理咨询的专兼职教师,必须取得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咨询教师“心灵之旅活动”,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与调适,各高校要保证每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每年能参加一次该活动,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及可持续发展。要通过对教师队伍实施分级、分层次开展针对性培训,不断丰富培训内容、深化培训内涵。适时安排从事大学生心理咨询的教师接受专业督导,支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科学研究,各高校应将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
(三)强化全员意识,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高校学生骨干队伍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力量的重要补充,应设立班级心理委员或心理联络员,通过学生社团建立朋辈辅导中心,完善朋辈辅导员制度。给予学生骨干队伍切实有效的支持和相关培训,使他们在推动心理健康知识普及,营造校园和谐心理氛围,反馈学生心理动态,协助学校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等方面发挥作用。
高校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要着力构建和谐、良好的师生关系,强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员参与意识。学校应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每年应为他们至少组织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应对学生宿舍管理员等后勤服务人员开展相关常识培训。
五、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建设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应承担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高级研修,协助教育厅制订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开展调查研究、指导相关工作,参与全省高校心理健康工作的评估和检查,制订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建立教师进修制度、心理咨询督导制度,培育高水平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心理咨询督导师。应加强海内外合作与交流,整合资源,把黑龙江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成全省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和科技创新团队。深入开展专业攻关、科学研究,成为全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研究中心、师资培养中心、工作示范中心。加强对黑龙江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基地的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每年投入专项经费50万元,并根据工作需要逐年增加。各高校对黑龙江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工作要给予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共同努力使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建设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水平。
六、切实健全和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高校应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专门机构。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一般应设于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或独立设置为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构。要有健全的校、院(系)、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党委常委会(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应定期听取专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工作任务,解决存在的问题。
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保障机制,保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按照每年生均不少于15元的标准划拨专项经费,每所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房间应不少于5间,包括:教师办公室、预约接待室、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评室等,场地总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提供必要的现代化办公条件。合理计算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学工作量,比照专业教学和相关专业工作,合理发放教学酬金或工作补贴。
开展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标准化建设,设立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示范校、达标校。委托黑龙江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基地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组,对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评估与考核;考核情况纳入黑龙江省高校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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