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69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教育引导和关心服务密切结合,强调育人为本,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助对象
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高校在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和本学年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六)积极参加学院、分院、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
(七)上课认真听讲,不旷课,认真完成学业,上一学年考试无挂科。
第三条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三)每学年开学后,贫困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本人所在分院递交申请,各分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申请及其经济状况、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组织初审,量化评定,确定各分院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推荐名单进行复审。复审后上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经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院长审批,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及管理
(一)国家助学金通过学院伙食科按月发放,一等每年4000元、二等每年3000元、三等每年2000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停止发放。
1、受助学生受纪律处分。
2、受助学生退学、休学、降级、转学、出国等情况。
第五条其它
(一)国家助学金有关事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该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