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引导和关心服务密切结合,强调育人为主,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在籍在校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在籍在校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表现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必修课)在85分以上。
(二)品学兼优,曾获得过校级以上(包括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表彰。
(三)积极参加学院、分院、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上课认真听见、不旷课、认真完成学业。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二)上一学年学习平均成绩(必修课)在80分以上。
(三)积极参加学院、分院、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上课认真听讲、不旷课、认真完成学业。
第四条: 申请与评审
(一)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向所在分院提交申请,各分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量化评定,提出推荐名单,并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复审,复审后由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院长审批后学院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
(二)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申请。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由学院财务处发放。
(二)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记入学籍档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停止发放。
1、获奖学生受纪律处分。
2、获奖学生退学、休学、降级、转学、出国等情况。
第六条:其他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有关事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