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和上级学联正确领导下,在院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全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我院学生组织的最高机构,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全体同学的利益,是动员广大同学坚定听党话、跟党走的先进团体。
第二条 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引导广大学生成为志存高远,勤学苦读,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新时代青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秉承“厚德、强技、砺志、创新”的院训,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三)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校园生活、身心健康、就业创业、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四)增进全院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友谊,建立和发展尊重、友爱、平等、互助的良好关系;
(五)加强学生会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推进学生会组织改革发展。积极组织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理论研讨和工作交流,努力培养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成绩好、工作能力强的学生会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条 院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院学生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佳木斯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五条 院学生会参加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和佳木斯市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成员,并接受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失去学籍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的各级学生会工作人员有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有参与、讨论和决定院学生会等重大事务的权利;
(五)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和荣誉的义务;
(六)对本会各级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有举报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 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委员会;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一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院治理;
(五)讨论、决定应由院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院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院学生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一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各系部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院学生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享有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的权利;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深入学习相关知识,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院治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学生,有向院学生会、所在系部学生会反映学生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义务;
(三)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的义务。
第十五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召集和主持工作由院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
第二节 院学生委员会
第十六条 院学生委员会是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院学生委员会由当选的委员组成。学代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则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八条 院学生委员会委员名额、换届及考核
(一)院学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经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院学生委员会委员应符合政治过硬、品德端正、作风优良、学习优秀、群众基础好的标准,委员候选人由各系部代表团在充分征求学代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酝酿提名,经学代会选举产生;
(三)委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责任的,须由委员所在系部召开系部学生代表会议补选新的委员候选人,并报请院学生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更换委员人选;
(四)院学生委员会委员进行中期调整,由委员所在系部召开系部学生代表会议补选新的委员候选人,并报请院学生委员会批准;
(五)院学生委员会将对委员实行定期考评,对不能履行委员权利和义务的委员,经院学生委员会会议表决,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由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院学生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院学生公布。
第二十条 院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开院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院学生会主席团;
(四)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由院学生委员会四分之一委员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以罢免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监督本章程的施行。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定期反映同学意见、建议的义务;
(二)有对学生会主席团工作质询的权利;
(三)有向所在学院学生代表汇报工作的义务;
(四)有服从委员会安排,参与委员会工作,配合委员会开展活动的义务。
第三节 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是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对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负责,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 3-5人,任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 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时,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五条 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召开院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聘任院学生会秘书长;
(四)统筹院学生委员会工作;
(五)聘任或解聘院学生会各职能工作部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
第二十七条 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担任职务者,经院学生委员会选举递补。
第四节 院学生会工作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 院学生会的工作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和各职能工作部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会下设主席团+办公室、组宣部、文体部、剧场部、社团部、新媒体部。
第三十条 院学生会各职能工作部的工作实行部长负责制,各职能工作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
第四章 院学生会与系部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学生会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各系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在院学生会的统筹下开展工作,各系部学生会有配合支持院学生会工作部署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院学生会应定期召开各系部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各系部学生会主席通报工作,接受各系部学生会主席工作建议,协商、组织和部署全院范围内大型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学生会主席团由各系部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院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系部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原则上要与院学生会保持一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各系部的基本职能工作部。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共青团组织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院学生会聘请院团委副书记兼任院学生会秘书长,各系部学生会聘请本系部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副院长或辅导员兼任系部学生会秘书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院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院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张舒雅任职主席团成员兼任办公室主任